咨询热线:028-8608 0386
一站式体检专家 全面职业病体检协调一站式服务,一步到位,省事省钱更省心
查看内容

卫生部长谈开胸验肺事件:职业病防治机构欠账多

2016-9-12 17:03| 发布者: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查看: 1423

  针对由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引发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卫生部部长陈竺昨天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布会上表示,这一事件反映出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历史欠账比较多。他透露,目前中国多部门正在研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的监管合力。
       四川职业病体检成都单位体检成都体检预约,成都华西医院体检中心预约,请联系在线客服
  >>官员表态

  卫生部部长陈竺

  将对职业病基础情况摸底

  陈竺表示,对于农民工健康权益的维护,职业病防治是一个核心内容。他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中国已经有了《职业病防治法》,所以,我们应该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陈竺介绍,去年,中央财政也安排了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最近,卫生部、安监总局、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正在研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的监管合力。

  陈竺说,关于如何改善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状况,我们认为,就是要加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各个部门不仅是各负其责,而且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力度。我们准备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划,对我们国家职业病的基础情况摸清底数。另外,我们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建设。不仅要依靠专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而且要发挥卫生系统的整体合力。

  针对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陈竺说,这反映出我们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历史欠账比较多,诊断的能力出现了问题,所以,要到一家三级医院最后确诊。

  全总副主席徐振寰

  其他尘肺病农民工获治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振寰说,全总得知此事后高度关注,随即派出几路人马,前往河南进行调研,对这事的情况很了解,并介入这场农民工的维权行动。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和走访,全总联系当地政府、企业进行三方会谈,最终使企业中其他患有尘肺病的农民工得到病情诊断,并接受相应治疗。

  河南郑州地区能够治疗尘肺病的医院在增加,以前只有两家,目前在陆续增加一些医院治疗尘肺病的药物,使更多的尘肺病患者方便治疗。

  徐振寰说,目前在河南郑州地区,全总积极推动农民工维权,看病和检查的进展比较大。一旦有情况发生,全总要求厂方配合,积极给予及时的治疗。如果有困难,全总也会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协助。“农民工在工作中得病,属于因公生病,企业应给予更多关照。”

  “就职业病的防治问题,今年总工会界别的委员,已经集体提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目前已经有30多人签名。”徐振寰说,提案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确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确定牵头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整合行政资源,建立事权专一,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

  >>法眼

  事件发生与事业单位改革有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开胸验肺”事件从制度意义上去解读,反映出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

  北京的多家医院都已经诊断为尘肺,郑州的所谓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这家事业单位却诊断为肺结核,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的农民工张海超最后只能开胸验肺。追问悲剧性事件的原因,这和我们事业单位的体制有关系,事业单位设置的初衷是要承担一些不适合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有些事业单位问题比较多,常见于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比如教育领域的乱收费、教育资源不公平等问题。追问原因,事业单位处于一种很特殊的地位。企业充分竞争了,有市场的压力和调控;行政机关中上级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的监督都加强了。相比较而言,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改革是非常滞后的。尽管也在进行一些试点,但速度、实际效果距离事业单位所应达到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来说还是有差距。

  >>委员建议

  职业病监管应明确分工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何悦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何悦表示,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内容、时限、假证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诊断与鉴定行为。

相关阅读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4号
电话:+86 028-8608 0386
传真:+86 028-8621 0981

Copyright © 2015 Powered by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 蜀ICP备2020029370号-1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