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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职业健康合规性检查有新规啦!

2017-6-24 12:28| 发布者: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查看: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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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年)》(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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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为主,相关监督检查事项表中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可以参照本表执行。

  二、本表的编制和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表以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编制。有关法规标准涉及多个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二)本表主要按照不同的监督检查对象(不含煤矿)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表等8个部分。

  (三)本表中的检查事项具有概括性,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在具体事项中列明。有关法规标准的同一个条文包含多个监督检查事项的,一般不再拆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相同或者相一致的,一般不重复列示。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综合事项》要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等专项检查表结合运用。有关专项检查表重复列出了综合事项的,表明相关综合事项是该类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综合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安全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检查人员要根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季节性、时段性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检查事项(具体事项),并根据本表及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检查内容。

  (六)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按照以下原则适用和援引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检查依据、法律责任:

  1.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为监督检查依据的,按照相关条文确定检查依据、法律责任。

  2.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列明标准的名称、条文及具体内容:

  (1)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等规定的,以《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一并作为检查依据,以《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罚则作为法律责任依据。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以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检查依据,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作为法律责任依据。

  (3)不属于前两项情形,形成事故隐患,企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及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一并作为检查依据,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作为法律责任依据。

  (4)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及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一并作为检查依据,并依法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含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行政执法依据),其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执法依据的规定,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工配合,切实履行好对有关煤矿的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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