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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预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017-6-12 16:31| 发布者: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查看: 1252

     劳动者如果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疾病与工作环境有关,应当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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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首先必须调离原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损害。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需要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卫生保健措施来防治职业病?

     (1)职业性健康检查。 就业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者不要从事此有害作业。定期体检,是为了早期发现病人早治疗。 (2)离岗时体检,(调离有害作业、退休)主要是定有无职业损害。 (3)合理的膳食,给有害作业岗位工人发放保健津贴。 (4)健康教育把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教给有害作业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知、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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