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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健康管理:职业病保护

2017-6-11 12:44| 发布者: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查看: 1243

       劳动者是否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中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此,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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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有职业危害,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否有知情权?

       有这个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未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或故意隐瞒公布的内容的,均属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如果劳动者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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