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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西附四院职业病体检需要什么资料。体检后可以鉴定吗?

2017-5-29 14:15| 发布者: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查看: 1783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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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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