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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原则

2017-9-11 19:09| 发布者: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查看: 1184

       为贯彻落实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近日,自治区安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内安监职安字〔2017〕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做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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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监管:

       一、跨盟市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委托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规定向自治区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二、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跨旗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各盟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验收工作报告向各盟市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三、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旗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建设单位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各旗县(市、区)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四、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验收工作报告向相应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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