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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和职业性眼病做哪些检查?

2015-12-1 14:27| 发布者: 四川职业病体检服务中心| 查看: 2059

  (一)诊断依据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已经发布的有:GB24-2002-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29-2002-职业性 急性电光性眼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235-2002-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245 - 2002-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254-2002-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和GB253-2002-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等。

   职业中毒性眼病为全身中毒的眼部表现,有的表现如TNT型白内障、GS2中毒的视网膜微血管瘤、甲醇中毒所致的视野改变,以及某些毒物所致的视神经、视 网膜病变等,可作为全身中毒的辅助诊断。但是,这些眼部改变并非职业中毒所特有,它们也可出现于其他原因所致的某些眼病,所以,必须根据患者职业接触史和 全身表现,相互印证方可作出诊断。
  诊断检查:

  (二)主观症状询问

  不论病变是瞳孔改变、白内障、视网膜病或视神经病,主要的主观症状都是视力障碍,可由视力模糊一直到失明,故详细询问病史有助于发现眼病。视野缺损有助于视路病变的定位,患者感觉视野一角或半边看不见,应考虑视网膜病、偏肓、视路病变;目标一部分看不见,应考虑黄斑部病变或球后视神经炎病变。

  (三)眼科检查

  视力和视野检查是了解视觉功能最基本且重要的方法。肉眼检查可见瞳孔的大小、晶体有无混浊;白内障可进一步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视网膜和视盘可用检眼镜观察,有助于发现视盘水肿、充血、萎缩、视网膜出血及血管异常等情况;视神经球后段到大脑枕叶中枢则无法看到,但视神经和视路疾病多引起视功能障碍,即视力减低和视野改变以及色觉障碍等,对诊断有提示作用。

  (四)眼病部位分析

  根据症状和眼科检查可初步定出眼病部位,毒物作用于眼底、视网膜、视神经者,称为中毒性视网膜视神经病(toxic retinoneuropathy),作用于眼球后视神经者,称为球后视神经病。实际上,凡是视路(视神经,视交叉、视放射至大脑皮层枕叶视中枢)病变均可影响视力,称为中毒性弱视(toxic amblyopia)。毒物造成的眼损害中,以中毒性弱视最常见,根据损害的部位和程度,弱视可有以下临床表现:①毒物侵入视神经周围的神经纤维或视网膜周边部,产生视野向心性缩小,如奎宁中毒等;②毒物侵入视神经的乳头黄斑纤维束,产生视力减退和中心暗点,或包括生理盲点在内的哑铃状暗点,如甲醇、烟酒中毒;③毒物侵入大脑皮质枕叶的视中枢,产生皮质性黑蒙,但瞳孔反射仍存在,如铅中毒、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等。

  (五)病因诊断

  在定位诊断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分析病因。职业性眼病的特点是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可测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作为佐证;职业性眼病同时伴有化学或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的全身性临床表现可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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